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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规定:“二、征收标准(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1、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2、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3、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