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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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A吸收合并同一集团下另一企业B,(合并后我公司B不存续,我公司A继续存续),为股权支付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 合并时间为2007年12月20号. 吸收合并前B已连续亏损四年,吸引合并当年2007年B亏损130万,A盈利300万.当年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请问,依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被吸收合并企业B的亏损可否在我企业A弥补,(是以前年度的均能弥补还是合并当年07年的能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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