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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亏损弥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字体: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 2009-08-11  
 

我公司A吸收合并同一集团下另一企业B,(合并后我公司B不存续,我公司A继续存续),为股权支付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 合并时间为2007年12月20号. 吸收合并前B已连续亏损四年,吸引合并当年2007年B亏损130万,A盈利300万.当年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请问,依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被吸收合并企业B的亏损可否在我企业A弥补,(是以前年度的均能弥补还是合并当年07年的能弥补)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09-08-11  
  您好,由您提交的关于“吸收合并亏损弥补”的纳税咨询问题,按照税法规定,现解答如下: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反映的企业合并业务发生在2007年12月,不能适用新税法下的财税[2009]59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而应该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提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精神,(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的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进行亏损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19号)精神,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宝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前的所得额X(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答复部门: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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