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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字体: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 2009-07-31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征收营业税?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09-07-31  
  您好,根据财税【2000】42号文规定:(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以上财税【2000】42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现在尚未出台新的文件规定,目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执行: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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