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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资金是否征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字体: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 2009-08-05  
 

我单位为国有控股煤炭企业,单位2007年和2008年都收有国债资金,收到款项时贷记资本公积,该款项是国家拨入的煤矿安全技改资金,请问该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09-08-05  
  您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您提交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7年收到国债资金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2007年企业收到的国债资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收到国债资金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精神,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部门: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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