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湖南省地税局 > 12366 > 网上咨询提问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字体: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 2009-07-27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第一条要求,财税〔2005〕102号文件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另外,根据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欢迎拨打湖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09-08-13  
   
 

   

纠错   
 
 
相关文章
 

?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
关闭窗口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版权所有    地址:长沙市雨花路181号    邮编:410007

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