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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办理程序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字体: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 2009-08-13  
 

我公司在与客户对账时发现,对方有一笔业务未做账,要求我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地税服务裁剪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用原发票联到我方所属税务机关盖章,交给对方做账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09-08-13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发票管理部门,凭丢失发票声明作废证明和税务所处罚批复、证明,重新办理购票事宜,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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