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个出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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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邵阳新宁县城街道有一栋楼房,现将房屋一楼出租给一单位做营业厅之用,在开具房租发票时候,当地税务局按17.5%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湘地税函〔2008〕135号文件,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6.6425%征收,请问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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