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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个出租住房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字体:  

 
  咨询内容: 咨询时间: 2009-12-14  
 

我在邵阳新宁县城街道有一栋楼房,现将房屋一楼出租给一单位做营业厅之用,在开具房租发票时候,当地税务局按17.5%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湘地税函〔2008〕135号文件,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6.6425%征收,请问是否适用?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09-12-14  
  你好,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文件规定: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在开具房租发票时候,当地税务局按17.5%开具发票,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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