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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17 文章来源:   [字体: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起国务院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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