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起国务院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