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二)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