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参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