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参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