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上文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