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期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业务效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要求,努力把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成为组织健全、思想统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完成的战斗堡垒,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借鉴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心,不断增强党支部的生机和活力。
第一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省直机关一般应把党支部建在处室。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室,原则上应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处室联合成立党支部。成立党支部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山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根据支际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俭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其他委员。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2年。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在党支部任膈期间指派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第二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支部党员大会和南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币¨上级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严格管理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增强党性观念,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紧贴本单位、本处室业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经常了解、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发挥党员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钻研业务.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
6、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收缴党费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积极开展创“五好”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
7、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教育党员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讨论提山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和处分意见。
8、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参与单位主要工作和党员干部晋级晋职、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9、领导所属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积极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
第三章 党支部的班子建设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认真履行书记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教育培训。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期内,要接受工委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上级党委要通过交流、培训、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党支部书记、委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1、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1)负责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定期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2)贯彻执行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及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3)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4)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党、政、群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注意发扬民主,增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委员。(1)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提出组织工作的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书记落实各项组织工作制度。(2)安排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员参加组织生活。(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4)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员统计、党费收缴和接转组织关系等日常工作。另外,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3、宣传委员。(1)及时了解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掌握思想动态,并及时向支委会和上级党组织反映。(2)提出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建议并组织实施。(3)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4)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
4、纪检委员。(1)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2)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3)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情况,提出加强纪律、端正党风的建议和办法。(4)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员违纪的案件。(5)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党支部设其他委员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范围。
第四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集体作出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职权范围,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任务。
第十四条 “一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每年至少组织2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要加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质量。会前积极收集意见,做好准备;会中创造条件,让党员畅所欲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落实整改措施,自觉接受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除了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终,党支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五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价;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形成组织意见,并与本人见面;评议结束后,召开支部大会作评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监督党员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内外群众通报。
第十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的评议及监督。党小组长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支部成员要经常同党内外群众谈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建立重大事情通报制度,凡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群众通报、宣传和教育。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深人群众,调查研究,改进工作;党员要分工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十九条 党员培训制度。党员培训一般以厅局机关党委或上级党委为单位,以基层业余党校为阵地,举办党员短期培训班。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和方法。各单位要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适时对党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时事政策等。党支部要认真执行上级党委的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谈话提醒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找党员谈话1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山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二十一条 学习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制定学习计划。经常组织党员学习理论,学习时事政策、业务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等,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创先争优”制度。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制订“创先争优”计划,定期检查落实,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比,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参加上级党组织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对在全国范围内短期外出(6个以内)或长期外山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中组发[1994]8号文件精神,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加强对外山党员的教育,加强与外出所在地党支部联系和沟通,党员外出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听取党员外出期间的情况汇报。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化教育播放收看制度。党支部要重视党员电化教育工作,使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党员收看电教片。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严格教育,全面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头脑,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核心内容,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拒腐防变,始终保持先进性。支委会每半年对党员的思想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并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党员教育活动。要改进教育方式,运用网络、电化教育等现代 手段,增强教育的实效。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适当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员管理,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针对党员流动、下岗等新情况,以及老弱病残的党员等特殊情况,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个党员都处在党支部的有效管理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对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劝其退党或除名;对没有正当理南,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党风状况,结合 民主生活会、民丰评议党员和]_作总结.检查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调查核支。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直工委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直发『2002』4号)规定的主要程序进行;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发展党员工作。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一般需经1年以上的考察,才能列为人党积极分了,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并通过工委统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入党。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优秀中青年知识分子、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重视支持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严格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纪律,抵制和防止不讲原则、降低标准、许愿照顾和徇私情等不正之风。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与行政领导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刚绕机关的业务和中心工作,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作出本单位或处室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休汁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司实施。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对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进行纪律、民主和法制教育;进行基本同情、形势任务、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现代科学知识教育;进行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注重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把为党员群众办实事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思想政治工作既要运用成功经验,更要注意大胆创新。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要以开展各种类型的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活跃支部生活。注重宣传先进典型,批评错误思想,提高干部群众明辨是非的能力。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经济、业务工作中去。党支部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
第八章 党支部与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领导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协渊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九章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上级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听取党支部书记汇报工作制度,紧密结合经济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健全和完善党委抓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责任制,要求职责内容明确,督查措施具体,考核标准可行,把党委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上级党委要以“创先争优”为目标,认真制订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规划,制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对党支部承担的基本任务进行合理的量化和分解,定期组织自评、互评。建立党委书记联系党支部制度和党支部书记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党支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对机关、事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党委书记要改进工作方法,深人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省直工委要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指导,经常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山意见;加强对基层党委抓党支部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交流情况,推广典型,敦促后进,推进省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直党政群机关单位和中央驻长机关单位党支部,省直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长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直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