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01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版权所有
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