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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01 文章来源:   [字体: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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