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权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7-30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版权所有
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