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税收保全权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7-30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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