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银行和其他经融机构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