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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对于幼儿园、托儿所,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同样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 欢迎拨打湖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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