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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软件使用权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7-28 文章来源:   [字体: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日本总公司向你公司提供管理软件(使用权的),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属于转让管理软件的著作权行为,应就收取的费用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代扣代缴日本总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拨打湖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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