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规定,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车辆证明和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作为完税的证明,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被盗的这辆汽车被盗期间已缴纳的车船税款。应注意的是,如已办理退税的这辆被盗汽车,失而复得的,应及时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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