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验证换证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证管理、使用
非正常户重办登记
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帐簿设立
记帐核算
帐簿保管
税收证明管理
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期限
申报方式
申报资料
延期申报
申报流程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发票使用的范围
发票领购的程序
发票的填开
具名发票的印刷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税款缴纳的方式
延期缴纳
代征、扣缴
滞纳金加收
税款追征
税款补缴与退还
纳税担保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减免审批范围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各单项减免税应报送的专门资料
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依据
办理地点及时限
属于退税范围的项目
政策性退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误征退税
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委托代征退税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代理的申请
代理关系的成立
代理事宜的执行
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检查概述
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中纳税人义务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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