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案
2003年10月至2005年2月,时任某市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的曹某和科员杨某,在对该市某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税务监管的过程中,多次接受该公司宴请,并于中秋节、春节等节日分别收取该公司所送予的现金及购物卡。曹、杨二人在接受该公司宴请以及财物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在有关国税部门请求协查该公司开具发票及业务的真实性时弄虚作假,提供未经核查的稽核结果,致使该公司得以长时间多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5亿余元,从中牟取开票手续费,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流失5千余万元。另查明,曹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某废品回收公司财物10万元。2007年2月2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曹某、杨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免予刑事处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2000年10月,浙江省某市国税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以下简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
2001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国税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2002年12月,市国税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判决认定袁某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2004年,福建省某市居民魏某找到该市某区国税局某分局副局长王某,要求其开具发票给客户,王某要求魏某付好处费。当年,王某利用其分管窗口代管、代开发票等便利,以“大头小尾”的手段,先后为魏某开具32张国税统一发票,开票额85万余元,收受魏某好处费2.9万元。2005年4月,该市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有关虚开发票的情况,要求该分局上交有关发票存根联。当该分局工作人员将四本含有王某违法开票的市国税局统一发票存根联交给王某后,王某串通与违法开票有关的人员,商议将该四本发票存根联烧毁,并授意对外称该四本存根联已经丢失。在区国税局有关人员到该分局查找发票存根联时,王某先是隐瞒不报,后又在其家中将该四本发票存根联烧毁。2005年12月6日,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追缴王某受贿款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