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转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强调,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放宽政策的同时,也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的七项行为:(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