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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17 文章来源:   [字体: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 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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