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17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33条规定,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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