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34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3.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4.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5.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6.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8.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9.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