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17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公司)的财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8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以侵占论。(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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