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物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17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0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情节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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