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第6条第二款规定,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