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减免税收或动用国库款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17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94条规定,税务、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95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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