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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监督、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6-08-17 文章来源:   [字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11条规定,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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