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省地税局近日下发文件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六类车船可免征车船税外,我省三类车船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车船税。
根据新规,可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下列车船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车船税:(一)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在县城以下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三)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
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缴纳车船税,或者在购买“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且未按规定期限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