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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期终复审裁定对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7-08-16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字体:  

 
     
 

   商务部日前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期终复审裁定自15日起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据悉,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显示,上述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因此,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稿件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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