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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帕”台风过后,衡阳市地税局切实关心重视受灾纳税户灾后重建,把该项工作作为服务经济、服务纳税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及时介入,迅速行动,狠抓执行落 实。 该局组织召开专门的研究会议,及时制订具体的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辖区纳税户进行调查,摸清受灾损失的实际情况,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出台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包括:受灾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属于市局以下审批权限的,凡能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灾情评估报告,并能说明受灾详细情况的,可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降低纳税成本;对因洪灾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省局确定的三个月内的基础上延长至年底给予定额优惠照顾,其发票使用可比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对灾区的水毁工程设施进行修复和重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需要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经各受灾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严重遭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统一为80%,在全市受灾区域内统一实行。 该局规定,凡与救灾重建有关的税收减免审批事项,属市局审批权限的,除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外,全部下放给受灾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事后报市局备案。对与救灾重建有关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在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开设“绿色通道”,设置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本网综合 供稿:衡阳市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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