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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总工会下发了《省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工发[2007]21号)。对今后地税代征省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经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自2007年11月1日起,工会组织关系由省总工会直管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委托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组织关系由省总工会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双重管理的,地税部门代收其工会经费中应上缴给各级地方工会的部分,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单位暂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代收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各分支机构。代收管辖按属地征收原则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代收经费统一划转到各单位所在市州总工会,由市州总工会全额转缴到省总工会后,再由省总工会按规定比例分成下拨和上解。 各单位此前已上缴到省总工会的经费凭银行转账凭证和省总工会收据可据实抵扣。二○○七年度已经足额上缴省总工会经费的单位,可自二○○八年一月一目起启动税务代收。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一并委托地税部门追缴。(稿件来源 :本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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