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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通过四家单位的捐赠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1-15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四家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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