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六件涉税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其中,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已废止,被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已废止,被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
1982年4月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的《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9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三件法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8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决定》公布后,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本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