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对残疾人安置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的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国税和地税机关不予审核办理减、免、退税。
办法明确,凡是上一年度已取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均为年审对象。年审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各市、县民政、国税、地税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联合成立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组织对辖区内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实施年审。(稿件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