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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脑油等成品油消费税自1月1日起调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2-18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字体:  

 
     
 

  自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本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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