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自2008年1月1日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近日,湖南省国税局与湖南省地税局联合出台该办法,并明确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标准。
两部门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为简便计算,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机关可以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按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直接按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除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应上述核定征收方式和计税公式。
同时,两部门明确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为:
(一) 省会城市城区不低于15%;
(二) 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不低于12%
(三) 县(市)不低于10%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预缴和年度结算企业所得税时,一律适用25%法定税率计算,并实行以票控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不得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