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地税于日前制定了《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根据《办法》,举报涉及制售假发票窝点的案件,经查实后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励;检举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贩卖真、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案件,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奖励具体数额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上等方式举报。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需要详细注明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资料。具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稿件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