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明确了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等几大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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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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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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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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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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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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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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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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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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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