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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经济适用房不实行预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3-25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全省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近日,省地税局下发文件,明确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新标准。
   省地税局规定,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
   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标准住宅为1%;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省地税局明确,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已按原预征率征收入库的,应根据政策规定按账按实清算或核定征收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此前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新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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