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须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0%。
另外,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