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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八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5-20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字体:  

 
     
 

    昨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发布。
  《通知》称,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国家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稿件来源:中国税网 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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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金融财政税收政策倾向灾区
  另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0日暂不上调;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进出口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有优惠政策。
  灾区实施特殊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19日晚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另据记者了解,从20日起,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而在地震发生之前央行曾宣布,从5月20日起,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0.5个百分点。
  此外,针对灾区居民对被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央行副行长苏宁日前曾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央行将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既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实事求是处理灾区银行贷款偿还问题
  近日关于贷款企业和个人若因地震影响无法还款,银行将如何处理这笔贷款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19日作出回应表示,目前正在对地震给银行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统计,下一步将对损失进行分类,实事求是地根据损失类型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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