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渝地税函[2008]137号)对单位和个人经营高场、网球场、健身房、游泳馆取得的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予以明确。
文件规定,取得的练习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体育业”。取得的出租相关体育用品收入和服务设施适用“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取得的教练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文化业”。取得的会员卡、练习年(月、次)卡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体育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文件要求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以上各项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服务业中餐饮、按摩等项目和娱乐业项目的,应对服务业和娱乐业分别定价,分别核算。凡实行综合定价,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稿件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