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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5-26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陆续展开。近日,为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优惠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方面。
    
    企业所得税?捐赠可享部分抵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受灾重可减征个税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毁损房免征房产税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契税?失房户可减免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政府制定。

  资源税?纳税人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定期减免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车船报废可申退税款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境外捐赠免征进口税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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