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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进行年审 不符合标准企业将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6-03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体:  

 
 

    本网讯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下发《湖南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年审办法》,明确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年审工作从每年1月1日开始,4月底以前完成。
    该办法规定,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均须接受年审。
    年审内容包括九类,分别为:(一)招收残疾职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是否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二)安置残疾工是否占职工总人数25%(含25%)以上,残疾职工人数是否不少于10人,一个年度内是否存在三个月以上安置比例达不到25%;(三)支付安置残疾人职工实际工资是否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五)是否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率是否达到80%以上(含80%);(六)是否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活状况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和设施;(七)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八)是否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九)是否自觉接受民政、残联、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我省将对年审符合标准的企业单位予以认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单位作出限期整改的年审结论,对一个年度安置残疾人比例累计三个月达不到25%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优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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