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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互助资金试点贫困村新增667个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8-06-11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体:  

 
   
 

    近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2008年进一步扩大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范围,安排1亿元财政扶贫资金,在除京、津、沪外的28个省、区、市,新选择667个贫困村开展试点。
  据了解,互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财政扶贫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平均每个试点村补助15万元;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资金。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增收项目。贫困户加入互助组织需交纳的基准互助金,由投入到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贫困户享有相应的借款、收益等权利。互助组织将优先批准贫困户的借款,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村级互助资金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在贫困村内封闭运行,由互助资金组织管理,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据了解,从2006年开始,国家开展了建立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2年来,试点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27个省、区、市的1225个贫困村建立了村级互助资金组织,互助资金总规模达1.8亿元。其中,1.4亿元为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吸收农户资金4000多万元。加入互助组织农户12.1万户,其中贫困户6.3万户,占加入互助组织总户数的52%。累计发放借款1.16亿元,其中贫困户借款0.65万元,占56%。到期还款率达93%,高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回收率。通过互助资金,户均增收400元以上。
  从试点情况看,所有开展试点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缓解。由于互助资金采取互助合作形式,激发了贫困农户的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参与试点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互助资金的建立,改变了贫困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缺乏资金和手段的被动局面,推动了互助合作组织的形成,有利于改变贫困农户生产经营分散的现状,实现贫困村生产要素的整合和规模经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稿件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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